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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大放送(上)

2018-01-26 宁波国税

 为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外资质量,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问题一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一是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


四是鼓励类项目的范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问题二

哪些形式的直接投资行为符合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是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二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三是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四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排除情形

1

除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以外的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是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投资;

2

从关联方收购股权。


问题三

如果境外投资者所分配的利润在转给被投资企业之前在境内外的其他账户周转,能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不能,再投资的资金(资产)不得中间中转。


直接投资利润支付方式

利润分配企业与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方企业)

现金形式

资金账户间直接转入

非现金形式

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


问题四

如何认定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

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两个目录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


两个目录

一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上述两个目录目前均为2017年修订版,相关部门今后如修订目录,可按新修订的目录执行。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时,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的鼓励类项目是符合当时目录范围的,今后目录修订时该项鼓励类项目即使有所调整,不影响境外投资者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下列与鼓励类投资项目相关的一项或多项经济活动:


(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研发活动;

(三)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

(四)其他经营活动。


问题五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未按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追究延迟缴纳税款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重组

对境外投资者通过内部重组方式处置股权的情形,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问题六

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至《通知》印发之前已做出的直接投资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是否可以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以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直接投资可以适用《通知》规定。

如果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已扣缴了预提所得税,对于这部分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但未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该项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通知》印发之后发生的情形。



来源:宁波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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